創新創業、投資、企業人才落戶政策
來源:銘喜企業服務顧問 時間:2019-04-11 00:00:00瀏覽次數:14749次
創新創業、投資、企業人才落戶政策
★內容依據:
《關于服務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更加開放的國內
人才引進政策的實施辦法》實施細則 滬人社力發〔2015〕41號
★適用對象
創業人才 、 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 風險投資管理運營人才 ;
企業高級管理 和 科技技能人才 ;
企業家 ;
不同的資質條件,依據衡量標準,可相應減少 居轉戶持證年限 和 社保
繳納年限 : 5 年、3年、2年、直接落戶
★具體要求
1、創業人才
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
或者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2000萬元及以上 (須資金到位并持續投資滿
1年)的上海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 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
作滿2年的 ,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2、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在上海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
滿2年 ,最近3年累計實現5000萬元及以上 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
當事人分別不少于5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
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3、風險投資管理運營人才
直接落戶: 上海市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伙人或副總裁及以上 的高級管理
人才,已經完成在上海市投資累計達到3000萬元 的,可以直接申辦上
海市常住戶口。
4、企業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戶: 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 在上海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 且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達到
100萬元 的企業高級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
住戶口。
5、企業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家,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一、運營上海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或持股不低
于10% 的創始人。
二、企業連續3年每年營業收入利潤率10%以上 ,且上年度應納稅額
不低于1000萬元; 或科技企業連續3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10%以
上 ,且上年度應納稅額不低于1000萬元 ;或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 所等資上海市場掛牌上市。
三、企業的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不屬于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限制類、
淘汰類目錄。
四、企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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