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上海二中院告訴你:股權轉讓中有哪些法律風險?
來源:銘喜企業服務顧問 時間:2022-05-31 00:00:00瀏覽次數:367次
類 型 | 風 險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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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權轉讓協議 | ①交易雙方未訂立書面的股權轉讓協議,僅以口頭或股東會決議中約定; ②轉讓協議簽署瑕疵,代理人缺少委托手續或權限; ③雙方就股權轉讓簽訂多份內容相異的協議,出現效力瑕疵; ④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不明,主合同項目未約定或表述不明而產生爭議; ⑤混淆轉讓主體,誤將公司作為轉讓主體,導致協議主體不符而無效。 |
2.標的股權 | ①股權為共同財產,未經共有方同意,易成為潛在的消極因素; ②股權已設立質權等權利負擔,未經權利人同意,股權變更存在障礙; ③轉讓方出資瑕疵,未履行出資或抽逃出資,因股東出資與股權轉讓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受讓方權利救濟受限。 |
3.股東優先購買權 | ①未依規履行書面通知義務,因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而無效; ②通知義務未恰當履行,未充分、全面就轉讓事項進行通知; ③其他股東就轉讓事項提出異議,異議處理期間,忽視股東仍享有優先購買權。 |
4.隱名持股 | ①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轉讓股權,存在名義股東不配合變更登記、辦理顯名手續等履行風險; ②名義股東轉讓代持股權,受讓方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條件,無法取得股權; ③以股權轉讓形式實現隱名持股,除卻轉讓方的變更登記義務,易出現一股二賣的情況; ④以股權代持方式擔保股權轉讓實現,受讓方以股權代持抗辯支付轉讓款。 |
5.審批與限制 | ①因標的企業性質的特性,未經審核報批,導致協議無效; ②因標的企業的特定經營范圍,忽視準入與轉讓限制。 |
6.純粹財產移轉股權轉讓 | ①轉讓方未盡告知義務,轉讓方未就標的股權相關信息及時、完整的披露; ②資產轉讓與股權轉讓混同,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應當是資產交接事宜,而非轉讓事宜; ③合作經營事項履行障礙,因約定不明或未經股東同意導致合作目的落空。 |
7.股東矛盾退出股權轉讓 | ①退出形式不規范,僅簽訂欠條、借款等方式; ②退出事項約定不明; ③退股后標的公司性質變化未予以重視,退股導致出現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情形。 |
8.資本引入股權轉讓 | ①入股形式不清,未厘清受讓股權與認繳增資; ②以百分比計算股權,未考量增資引起的股權稀釋; ③股權回購設置瑕疵; ④公司為股東就股權轉讓行為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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