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實務分享
來源:銘喜企業服務顧問 時間:2022-05-31 00:00:00瀏覽次數:405次
PART 1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企業產權轉讓)的定義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本文僅討論企業產權轉讓的流程,對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等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情形不予討論。
PART 2
國家出資企業的定義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p>
PART 3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定義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所明確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共有四類,企業是否滿足條件須符合各款所規定的所有要求:
第一類: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或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國有全資、獨資企業)
第二類:1、由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國有全資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2、上述單位、企業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3、上述單位、企業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國有直接控股企業)
第三類:由第一類、第二類企業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國有間接控股企業)
第四類: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2、上述單位、企業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3、該第一大股東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企業協議安排對該企業能夠實際支配。(國有實際控制企業)
請注意,《企業國有資產法》所規定的國家出資企業中包含的國有資產參股公司并不當然是《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所稱的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滿足《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國有資產參股公司才是國有實際控制企業。
PART 4
管理機構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p>
PART 5
企業產權轉讓前的準備事項
(一)國家出資企業子企業的產權轉讓管理
1、國家出資企業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
2、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產權轉讓,仍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統計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3、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各國有股東協商后確認其中一家股東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二)根據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
1、轉讓方按照其企業章程及其他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
2、轉讓方為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其國有股東委派的代表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及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三)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
1、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
2、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3、產權轉讓方案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審核及特殊批準
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需要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若因該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審計或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審計報告
1、在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審核后,轉讓方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標的企業進行審計;
2、若所涉及的參股權轉讓不宜單獨進行專項審計,轉讓方應當取得標的企業最近一期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資產評估
1、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2、需要進行評估的情形:《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5)產權轉讓”;
3、可以不進行評估的情形:《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2)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p>
(七)產權交易的方式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p>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p>
因此原則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
以上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條件和流程,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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